介护等级评定标准 |
类别 | 护理等级 | 标 准 | 备 注 |
自理 | 三级 | 1.日常生活能力在80分以上者。 | 无 |
2.有1种慢性疾病,但病情稳定者。 |
3.思维功能正常,生活规律正常,对举止言行无影响者。 |
4.在日常生活、参加户外活动时不需要介护员协助者。 |
一般护理 | 二级 | 1.日常生活能力在80-60分者。 | 1.满足其中之一者即可认定。 |
2.有1种以上慢性疾病,但病情较稳定者。 | 2.第2点的评估依据是 |
3.在日常生活中仅需要介护员协助或依赖辅助器具者。 | 六个月之内有无发作。 |
4.年龄在80岁以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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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护理 | 一级 | 1.日常生活能力在60-50分者。 | 1.满足其中之一者 |
2.有2种以上慢性疾病,但病情较稳定者。 | 即可认定。 |
3.思维功能轻度障碍,生活规律正常,对举止言行有轻微影响。 | 2.第2点的评估依据是 |
4.年龄在90岁以上者。 | 六个月之内有无发作。 |
专护三级 | 1.日常生活能力在50-40分者。 | 1.满足“1、2、4” |
2.有1-2 种疾病,经常反复发作需要就医者。 | 其中之一者即可认定。 |
3.在基本日常护理中需要介护员较大帮助完成者。 | 2.满足“1、2、4、5” |
4.思维功能中度障碍,生活规律不正常,但举止言行能自控者。 | 其中之二者既可认定为 |
5.年龄在90岁以上者。 | 下一级。 |
专护二级 | 1.日常生活能力在40-30分者。 | 1.满足“1、2、4、5” |
2.患有2种以上较重疾病,行动困难者。 | 其中之一者即可认定。 |
3.在基本日常护理中需要介护员很大帮助完成者。 | 2.满足“1、2、4、5” |
4.视觉严重模糊不清或肢体功能障碍、行动困难者。 | 其中之二者既可认定为 |
5.思维功能重度障碍,言行不能自控及大小便需要帮助者。 | 下一级。 |
6.年龄在90岁以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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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护一级 | 1.日常生活能力在30分以下者。 | 满足其中之一者 |
2.在基本日常护理中需要护理人员完全帮助完成者。 | 即可认定 |
3.思维功能严重障碍,言行完全不能自控及大小便失禁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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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因各种原因长期卧床不起,不能下地行走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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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患有严重疾病或病情正处于活动期必须卧床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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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病情危重或随时可能会出现病情变化而需要密切观察者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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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双眼失明或肢体残疾,生活需特殊照顾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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